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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淡水區的詹先生,將自家3樓透天厝門前土地供公用道路使用,每年仍須繳交1萬2000多元地價稅,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卻遭拒,質疑政府「吃豆腐」,讓民眾蒙受損失;新北市稅捐處回應,該道路為建物法定空地,依法不得申請減免。

詹先生於2010年買下淡水區民生路3樓透天厝,建物基地365平方公尺,其中125平方公尺為既成道路,除無權使用該道路外,每年還須繳交1萬2000元地價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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詹先生認為,私地使用權遭挪作公用,確仍須繳交地價稅,有失公允,昨日向市議員鄭宇恩陳情;鄭宇恩表示,盼政府重新檢視稅法,勿與民爭利,落實轉型正義。

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副處長陳正輝表示,根據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第9條規定,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,在使用期間內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。

該地主土地屬房屋的法定空地,適用建蔽率和容積率等計算範疇,並非無償供公眾通行,因此不符合免徵條件。

「只濾水器有負擔卻沒有權利使用,稅法不公!」市議員鄭宇恩表示,私地做為法定空地供大眾通行之,限制了地主使用土地的權利,卻仍須全額負擔地價稅,建議政府應修法減免法定空地賦稅,鼓勵地主釋出公共空間。

(中國時報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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